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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5 04:56:28]    共阅[]次 作者: 航天军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自查,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签署了《昆山市台商发展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未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披露。针对上述公司自查发现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公司将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逐步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增强合规意识,保证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昆山市台商发展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昆山台商基金”)的详细情况如下: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昆山华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昆山华开”)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合作,共同投资设立昆山台商基金。

  昆山台商基金已认缴出资总额为16,8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昆山华开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0万元;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淞南控股有限公司、昆山北部新城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昆山国资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认缴出资6,700万元;其他有限合伙人(以下与公司统称“台商台企合伙人”)共认缴出资8,100万元。上述出资完成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昆山台商基金5.95%的份额。昆山台商基金的管理人为昆山华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昆山华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互助基金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互助基金管理、创业互助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互助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昆山华创已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3558。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经市国资办授权委托,从事昆山高新区的开发建设,负责管理和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功能项目建设来投资、管理;以控股、参股、购并等形式进行资本经营,园区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仓储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仓储服务。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生产各种高科技药芯焊丝、手焊条等焊接用新型合金材料、各种焊接辅料、焊剂;焊接材料用矿砂原料加工;焊材生产设备设计、组装;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与本公司制作同种类型的产品、焊接设备及复合材料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有关技术的咨询服务,并提供检验测试服务。

  经营范围:生产摩托车、自行车零配件等金属制作的产品、塑胶制品,表面加工及处理;销售自产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铝合金板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投资领域及地区:昆山台商基金的投资目标将着重关注营运活动以中国境内为主的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的昆山地区的台资企业,并且聚焦于消费升级、先进制造、节能环保、资通讯、半导体及新材料等产业。昆山台商基金将投资于营运活动以中国境内为主的企业,其中,投资于昆山区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昆山国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总额。

  其他说明:依据中国证券互助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昆山台商基金需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才可以进行投资运作。

  通过对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股份、股权、业务或资产来投资以及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活动,使合伙人实现长期资金增值以及相关经济回报。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自初始交割日起七(7)年,其中前四(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后的存续期为“退出期”。为有序进行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及退出,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延长1年。其后,经出席合伙人大会中实缴出资总额四分之三(3/4)以上的合伙人(且须包含普通合伙人)审议通过,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可以再次延长1年。前述延长期届满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且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退出期可继续延长。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于本协议签署时,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壹亿陆仟捌佰万元整(168,000,000.00元)。

  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而授权普通合伙人在最终交割日前宣布进行一次或多次后续交割,并自行决定接受超过签署本协议时的认缴出资额。

  普通合伙人应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有限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成立日后且收到普通合伙人第一次发出缴款通知书后,在该缴款通知书所载的最后付款日(“首期出资到账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应提前至该日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前,按照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收款账户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40%。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付的该等资金为“首期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应按照相应的比例同步缴纳其认缴出资额。

  其余出资,普通合伙人应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各有限合伙人应当在首期出资到账日后满一个自然年度前,按照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收款账户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30%(“第二期出资”);并在首期出资到账日后满两个自然年度前,按照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收款账户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30%(“第三期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应按照相应的比例同步缴纳其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昆山华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昆山华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企业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在投资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的2%;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投资期届满后,每年的管理费为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尚未退出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包含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退出期内来投资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1.5%;如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延长的,则在延长的存续期内,不再收取管理费。

  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将重点关注营运活动以中国境内为主的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的昆山地区的台资企业,并且聚焦于消费升级、先进制造、节能环保、资通讯、半导体及新材料等产业。

  合伙企业将投资于营运活动以中国境内为主的企业,其中,投资于昆山区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昆山国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总额。

  尽管有上述规定,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管理人仍可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源等因素,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领域侧重及战略进行调整,并在合伙人大会年度会议上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汇报。

  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管理人应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企业投资及投资退出等相关全部事项以及合伙企业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应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进行。

  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应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备丰富的投资或者行业经验,任期三(3)年,经连选可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另行决定由合伙企业聘请独立第三方的投资专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意见,相关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有限合伙企业收取报酬。

  合伙人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合伙企业拥有监督权,若本合伙企业在运营中存在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之行为的,普通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同意在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按照《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i)“回收资金”包括因处置任何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而取得的现金(“处置收益”),以及由任何投资项目而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其他分配所产生的现金收益(“经常收益”)。

  (ii) 于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前六(6)年内的每个6月20日和12月20日(合称“期间核算日”),普通合伙人应以届时合伙企业的资金扣除合伙企业运营所需的合理预留(如有)后的余额为限,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实务操作合规的情况下向各期间分配合伙人按以下方式计算并进行分配(“期间分配”):

  (a)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内,以该期间分配合伙人之实缴出资余额按每年税前6%(按单利计算)的收益率计算期间分配;于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内,以该期间分配合伙人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所需成本(“已分摊未退出投资所需成本”)按每年税前6%(按单利计算)的收益率计算期间分配。

  为避免疑义,有限合伙人原则上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摊合伙企业尚未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但应进一步优先适用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b)合伙企业向各期间分配合伙人期间分配的每笔金额加总计算合称为该期间分配合伙人期间分配总金额(“期间分配总金额”)。于任一时点,该期间分配合伙人之期间分配总金额扣除其在本条第(iv)款项下历次返还分配款项之累计额的余额称为期间分配余额(“期间分配余额”)。期间分配余额将根据该有限合伙人期间分配金额和返还分配款项的变化相应动态调整。

  (iii)除本条第(ii)款所述的期间分配外,于合伙企业收到任何一笔回收资金相关款项后,普通合伙人可另行决定一个或数个分配基准日(“分配基准日”),并由普通合伙人在扣除合伙企业运营所需的合理预留(如有)后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但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在合伙企业取得任何投资项目的经常收益后不予以立即分配,而在其后合伙企业取得该投资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处置收益时一并分配):

  (a)有限合伙人出资返还: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各自实缴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直至所有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于分配基准日之实缴出资额;

  (b)普通合伙人出资返还:若有剩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均收回其于分配基准日之实缴出资额;

  (c)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若有剩余,在所有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各自实缴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直至所有有限合伙人就其作为该等回收资金来源的所有已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及依第(a)项于相关分配基准日所获分配的其他未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从投入各自被投资企业之日至该分配基准日期间,达到每年税前8%(按单利计算)的收益率;

  (d)普通合伙人优先回报:若有剩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就其作为该等回收资金来源的所有已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及依第(b)项于相关分配基准日所获分配的其他未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从投入各自被投资企业之日至该分配基准日期间,达到每年税前8%(按单利计算)的收益率(第(c)及(d)项之收益合称为“优先回报金额”);

  (e)收益分成:若有剩余,余额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分配。其中,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各自实缴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iv) 特别的,就期间分配合伙人而言,如合伙企业已根据本条第(ii)款向其进行一次或多次期间分配的,则在合伙企业根据本条第(iii)款约定向其进行任何分配(包括出资返还、优先回报和收益分成)时,应首先将拟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的当次全部金额(“拟分配总额”)中等额于其期间分配余额的部分(该部分称为“返还分配款项”,但如其届时期间分配余额超过当次拟分配总额的,则当次返还分配款项等于当次拟分配总额)返还于合伙企业账户(即,返还分配款项将不实际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返还分配款项将作为合伙企业资产,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和分配。

  (v)全体合伙人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就昆山国资合伙人根据本条约定而有权取得的收益分成(为避免疑义,不包括出资返还和优先回报),其中的50%应让利予普通合伙人和台商台企合伙人。具体而言,于合伙企业向各昆山国资合伙人进行每笔收益分成之同时,其中属于让利的50%(即该笔收益分成的25%)应支付予普通合伙人,另外50%(即该笔收益分成的25%)应支付予台商台企合伙人(在台商台企合伙人之间,则按各自实缴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为避免疑义,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并指示合伙企业将各昆山国资合伙人每笔收益分成中的让利根据前述约定直接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和台商台企合伙人。

  合伙企业终止清算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对合伙企业存续期内的回收资金和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计算。

  经计算后,如任一合伙人(包括但不限于因期间分配等原因)实际获得分配的金额超出其根据本条第(iii)款和(v)款的约定所应分得金额的,该等超出的金额成为超额分配金额(“超额分配金额”)。超额分配金额应由该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通知向合伙企业返还,并将其返还金额在合伙人之间重新分配,直至合伙企业的总体分配情况符合本条第(iii)和第(v)款的约定。

  (i)合伙企业应负担与合伙企业的设立、募集和筹建以及财产份额发行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所有的发行费以及法律、会计、打印、通讯、差旅和备案登记费用和支出等,统称“筹建费用”),但筹建费用以人民币一百万(1,000,000)元为上限。

  (ii) 合伙企业应负担所有与合伙企业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

  (iii)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前述费用的,由合伙企业在具备支付条件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受已公布和可以公开获知的中国法律管辖。凡因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效力、违约或终止)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未获解决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贸仲”)根据贸仲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地受仲裁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应根据其余条款得以继续履行。

  1、昆山华创及昆山华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昆山台商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昆山台商基金中任职。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2、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昆山台商基金的投资目标着重关注营运活动以中国境内为主的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的昆山地区的台资企业,并且聚焦于消费升级、先进制造、节能环保、资通讯、半导体及新材料等产业。公司所属行业与上述投资领域密切相关,对其有着较为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丰富的投资经验和项目资源,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充分发挥其投资管理优势,有效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获得较好的投资回报,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开展的投资业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昆山台商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未能成功完成备案手续,则会影响基金存续的合规性及后续投资,实施过程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本次互助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影响,可能面临投资后没办法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本基金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作为互助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若基金出现亏损,则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为认缴的出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昆山台商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公司将按照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